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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西安7月2日電(記者 冽瑋)西安中級人民法院2日公開宣判該市首起“偽基站”群發短信案,張朋翔等四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至二年,並處罰金。扣押的作案工具和涉案物品依法沒收。
  據西安中級法院工作人員介紹,當前利用短信息詐騙的犯罪活動越來越嚴重,其他垃圾短信也泛濫,嚴重影響到廣大手機用戶的財產安全和正常生活。
  檢察機關指控,2013年4月被告人張朋翔、許俊凱、王鵬三人合伙出資購買非法短信群發設備(偽基站),並將該設備安裝在王鵬名下車牌號為陝A88C30的長城牌汽車上。自2013年7月起,由被告人張朋翔聯繫群發短信業務,王鵬駕駛裝有偽基站設備的汽車,許俊凱操作偽基站設備,按照客戶提供的短信內容群發短信,2013年8月王軍加入該團夥負責開車。
  2013年7月至11月,該團夥利用非法短信群發設備(偽基站)先後在西安、廣州、上海等地發送銀行密碼器升級、活動中獎、貸款、增值稅發票等內容的垃圾短信,獲利11萬餘元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朋翔、許俊凱、王鵬、王軍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,使用非法短信群發設備群發短信,擾亂市場秩序,情節嚴重,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。
 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朋翔、許俊凱、王鵬、王軍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。本案被告人為獲取不法利益,共同出資購買群發設備,且各被告人之間分工明確,作用相當,故不區分主、從犯,唯被告人王軍未參與前期準備和策劃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
  對被告人張朋翔、許俊凱的辯護人所提出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辯護意見,經查,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構成必須有使用“偽基站”的行為被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的這一前置條件,本案不具有曾被責令停止的情形;同時,該罪的構成還必須有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,造成嚴重後果的條件,被告人的行為客觀上雖有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,但無造成嚴重後果的證據;其次,本案各被告人的主觀故意亦不是擾亂公共秩序。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採納。
  法院判決如下:被告人張朋翔、許俊凱、王鵬犯非法經營罪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並處罰金十二萬元。被告人王軍犯非法經營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,並處罰金六萬元。(完)  (原標題:西安首起“偽基站”群發短信案公開宣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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